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其中就报告国有资产的流程、报告人、内容、重点等做出详细规定。
《意见》就首次确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背景作出说明——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既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这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都具有积极作用。
《意见》指出,此前报告中,程序不够规范、内容覆盖不够完整、人大监督职能发挥也不够。此次中央发文,便是“问题导向”,通过建立规范的报告制度,来解决底数不清、管理不够公开透明,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
《意见》要求,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
在报告方式上,《意见》则规定,年度报告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确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重点——
《意见》中还明确了报告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按照规定——
《意见》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视情况需要,可以综合运用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必要时可依法作出决议。国务院应当在决议规定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10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重点听取和审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届时,国务院将书面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决议。
国务院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