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新能源汽车发生冒烟、起火,以及失控或意外加速等事故的事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补充通知规定,新能源汽车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也需参照上述要求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则将根据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
附补充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