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配合做好国内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境外机构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外汇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作为客户与境内银行直接交易;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银行交易,并将银行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银行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征求意见稿显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平仓和差额结算币种可选择人民币或外币;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银行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