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层级类别: 山西
所属类别:行政管理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2]3号
是否有效: 有效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一)改革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完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有利于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实行垂直管理或条块结合的事业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其有关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要主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具体要求:
1、除政法系统和已经明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外,其它原属于县以上有关部门管理的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给乡镇。
2、凡中央明确要求下放给乡镇的站所如农机、农技、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涉农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坚决下放。
3、已下放给乡镇的站所,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设置。
4、对兼有行政职能的站所要实行政事分开,将行政职能交由政府承担;对服务型站所,可引入市场机制,探索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二)规范乡镇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站所。对靠财政拨款、各类规费和行政性收费解决经费开支的的事业机构(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