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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机构当用好抢救主动权

    发布时间: 2018-01-15 20:15首页:中国股市在线 > 机构观点 > 阅读()

      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为医疗机构主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提供了法律遵循,既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解除了医务人员履行救死扶伤职责的后顾之忧,更堵死了因患者近亲属不愿签署意见而延误抢救可能引发悲剧的制度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或防止此类医患矛盾的发生。

      从2007年发生的“丈夫签字拒绝手术致孕妇死亡”案件,到今年8月31日发生的陕西榆林待产孕妇坠楼死亡事件,两起悲剧都引发了公众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抢救主动权的广泛探讨。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悲剧事件的发生,不是医疗技术满足不了救治要求,而是“必须由患者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这一硬性规定使患者错失了最佳抢救时间。在家属不明情况一意孤行的情况下,难道医生只能看着患者死亡吗?答案必须是否定的。从伦理道德上讲,救死扶伤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基本职业操守;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要不要对生命垂危患者进行紧急抢救,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比患者近亲属更有发言权。

      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法律责任上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当依法用好抢救主动权。一者,要明确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抢救主动权。根据此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除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情况外,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以及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在紧急情况下主动对生命垂危患者予以抢救。而且,这一抢救主动权既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司法解释在推倒救死扶伤制度壁垒的同时,给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人员压实了抢救主动权的担子,让救死扶伤成为其法定义务。

      二者,要明确专人负责批准,健全审批流程。越过患者近亲属意见直接对患者进行抢救,是对患者的生命负责,不可随意而为,更不可儿戏。由专人按照专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点需要明晰,那就是何谓“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如何界定生命垂危,其中的“等”又包含哪些情形,这些都有必要在操作层面进行细化,这也是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不能在纠纷产生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更不能因为此规定不明而导致新的医患纠纷发生。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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