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笔者再次以该事件为切入点,深析医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谈医疗机构公关危机发文,官方微博与律师函,谁能帮医院体面地渡过公关危机?
从产妇跳楼事发,到经国家卫计委表态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最终调查处理,医患双方签署协议,经历了12天的时间,才尘埃落定。(完整查看该事件概貌请见文末)
榆林市第一人民医院从两次无责申明,到被卫计局作出调查对医院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作出停止处理,最终与家属签署协议,可谓是高开低走:
9月10日晚
调查处理结果,榆林市卫计局决定对榆林一院绥德院区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停职,责成医院即刻对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认为医院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主要有:一是未能落实紧急情况下人员调配制度,医护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工作需要;二是监护存在漏洞,医护人员对孕妇观察不够细致,病程记录不够完整,对孕妇的整体评估不够全面,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够;三是医疗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如门禁制度、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和孕妇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9月11日
院方称已与家属协商签署协议,具体金额不便透露。
结合卫计局在调查结果中指出了医院存在的疏漏和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笔者多年从事医院法律顾问的工作经验,就该事件谈谈若法律顾问介入会对医院类似事件的处理起到何等作用。
医院危及公关是用官方微博
还是律师函?
本事件中医院是在跳楼事件发生后两日后通过医院官方微博发表申明,医院应该是在面临公关危机的情况下作出的决策,而该微博却是让该事件曝光的导火索。该微博在形式上看是属于医院的一家之言,其客观性会遭人质疑;从内容上看,过多地公布了诊疗的细节,并自我评价医院无责,并在申明中称对“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
律师函也是公关危机的重要手段,2017年8月同样是被媒体关注和热炒的“海底捞事件”就是通过律师发文帮助海底捞既本分又体面地渡过了公关危机。律师函及律师发文,首先从形式上是专业的第三方介入、了解后对公关文件进行起草把关,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但其律师函的严肃性和客观性都会优于医院的官方微博;从内容上看,律师在起草文书时对文字内容的把控也更为严谨,律师第三方的视角会让文字内容和表达方式更为客观,且律师函对“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更有震慑作用!
医疗机构的对外发文包括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汇报、对患方的书面回复、对媒体舆论关注事件的网络回复,在面对公关危机发文时更应当慎之又慎。若医疗机构能对发文的形式和内容作出科学理性的处理,公关发文则会成为攻克公关危机的利剑;相反,若医疗机构不重视公关发文或在发文时处理不当,则可能让医院置身于风口浪尖,最终还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产妇跳楼事件回顾
8月30日
产妇马某某入住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医院诊查出产妇存在难产风险,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家属选择自然分娩并签字确认。
31日10时
产妇进入待产室待产,产程、产图、产检结果显示产妇和胎儿各项指标均正常。
31日17时50分
产妇因疼痛出现烦躁不安,多次走出待产室与家属交流,后由医务人员劝回。
31日20时
医护人员发现产妇从备用手术间窗口坠下,医院立即组织抢救。
31日21时25分
经抢救后仍无生命体征,经告知家属,家属同意放弃抢救,于21时25分宣布临床死亡。
9月3日
医院微博发布第一次公开声明:
产妇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生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并表示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9月5日
榆林市第一医院再次发布情况说明,并公布了视频截图,并作重要说明:1、产妇系自杀,2、产前家属签字同意顺产,《护理记录》记载家属三次拒绝手术;记录、监控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3产妇书面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4、医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5、事发窗台符合建筑安全规范。
9月7日上午
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副司长宋树立在发布会上表示,“我们向家属表示深切慰问,我委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月7日晚
榆林市公布产妇坠楼事件初步调查结果:
榆林市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初步认为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该产妇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9月10日晚
调查处理结果,榆林市卫计局决定对榆林一院绥德院区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停职,责成医院即刻对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认为医院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主要有:一是未能落实紧急情况下人员调配制度,医护人员的配备不能满足紧急情况下工作需要;二是监护存在漏洞,医护人员对孕妇观察不够细致,病程记录不够完整,对孕妇的整体评估不够全面,与患者沟通交流不够;三是医疗安全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如门禁制度、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和孕妇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9月11日
院方称已与家属协商签署协议,具体金额不便透露。
作者:金尚江律师
赞一个
已点赞
收藏文章
已收藏
关注作者
取消关注
发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