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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奇霖:债市新力量

    发布时间: 2021-11-11 20:31首页:中国股市在线 > 机构观点 > 阅读()

      近年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境外机构逐渐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之一。截止2020年10月,境外机构的持债规模超过2.8万亿,相比于2014年6月增长超过600%,其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量的比重也从最开始的不到2%,增长到了3%左右。

      债券市场上的境外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央行类机构和商业类机构两类。

      它们在行为模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收益;而央行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则更多的是由人民币国际化驱动的。在债市开放初期,央行类机构是境外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债市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商业类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逐渐增加,并逐渐超过了央行类机构,成为境外机构中的主力。

      未来,随着中国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以及中国债券的性价比优势凸显,我们认为境外机构会继续增持中国债券,其在中国债券市场上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

      一、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市的演变与路径

      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债市由来已久,按参与方式的丰富程度划分,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债市新力量—境外机构

      1、起步阶段:2002-2009年

      2002年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揭开了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序幕。此后,境外机构便可以通过成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正式参与中国债券市场。

      但由于当时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对外开放的进程刚刚起步,境外机构通过QFII制度进入债市实际面临着很大的制约,比如监管要求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的境外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的经营期限都要在30年以上,并限制投资的总额度(2009年QFII投资限额仅165亿,而债券市场此时存量规模已经超过18万亿)和限制投资标的(仅限交易所市场中的国债、可转债和企业债券等品种)。

      因此这一时期,境外机构在境内债券市场的参与度实际非常低,债市的对外开放仅仅是刚起步。

      2、稳步发展阶段:2010-2016年

      2010年后,中国债市对外开放加速向前,最显著的特征是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市的渠道增加、能够参与的业务类型增多。

      一方面,在传统的QFII基础上,政府与监管机构新创建了CIBM(结算代理)和RQFII两大制度,拓宽了境外机构进入债市的渠道。

      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除了在适用机构(QFII适用境外机构,RQFII主要适用香港机构)上有所差别外,其他基本与QFII无差,它的出现更像是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过渡。但无论如何,在那个时点,RQFII制度的创建确实给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市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CIBM(结算代理)模式,最早在2010年提出。那年央行发布第217号文,规定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这三类机构能够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简单而言即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结算和托管,从而实现投资中国债券的目的。

      到了2016年,央行发布3号文以及相关文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将境外机构的范围扩展到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产品等,并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取消了原有的对投资额度的限制。

      境外机构进入债券市场的投资渠道和投资规模因此大大拓宽,债市对外开放的进程从此进入快车道。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在放开境外机构参与中债的业务限制,从最开始的局限于现券交易到可以参与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等各类业务,境外机构投资在可参与的债券业务范围上与境内投资者的差距越来越小。到2016年,仅有债券回购业务对境外机构依旧存在着明显的限制(仅有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和境外参加银行能够参与到回购业务当中),而其他业务都已经对大部分境外机构投资者放开。

      3、快速发展阶段:2017年至今

      这一时期,债券通的开通、原有投资渠道的完善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推动境外机构进入债市,让境外机构在债券市场开始拥有一定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2017年债券通正式运行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它让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实现了互联互通,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的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1)备案流程进一步优化。CIBM模式下,境外机构只能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备案,且规定央行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做出回复,但是在债券通模式下,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等多个机构直接向央行申请备案,同时央行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2)交易更为便捷。在CIBM模式下,境外机构需要通过结算代理人来进行债券交易。但在债券通模式下,境外机构可以在自己习惯的操作平台上(彭博和Tradeweb)直接获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情,并且直接和银行间市场上的做市商进行买卖交易。这不仅使得交易流程更加简化,同时也减少了境外机构的交易成本,如不再需要支付给结算代理人的服务费。

      3)债券的结算托管更加便利。在CIBM模式下,境外机构需要与结算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由境内结算代理人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进行后续的管理。而在债券通的模式下,债券实行多级托管,由香港金管局CMU成员作为名义持有人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账户,而境外机构通过债券通购买的债券则直接托管在金管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下。

      

    债市新力量—境外机构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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