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APP—新福建4月25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张颖)今日,福州市2018年中招加分照顾政策公布,仅适用于应届毕业生,社会青年不享受政策照顾。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道德模范及“身边好人”的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二)享受加2分照顾
初中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6月25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农村初中在福州市区指2017年1月前享受免费提供作业本的学校,在七县(市)区指除城区中学以外的乡镇学校。
(三)享受加3分照顾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考生、华侨(归侨)子女和户口在本市的台湾籍考生。
(四)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1.因公牺牲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五)其他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学籍或学习在城区学校的,享受3分照顾;学籍和学习均在农村学校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开具证明及审核办法:
1.填报表格: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网址:)。报考地在五城区的考生填写五城区表格,报考地在七县(市)区的考生填写七县(市)区表格。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考生,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属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程序办理。户籍和报考地均在五城区,但属于不同区的考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填写五城区表格,在户籍地审核后即可交给户籍地卫计局(计生局)。
2.教育部门和卫计部门在计生加分审核时的工作分工:
考生是否符合“初中三年(2016年1月1日——2018年6月25日)学习和学籍均在农村初中”由学校和管辖中招办审核,符合的,学校才能在计生加分申请表上盖印,并交由考生或家长带至卫计部门申请身份认定。
考生是否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由卫计部门审核。
3.材料要求
(1)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结婚证原件(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及2份复印件。
(2)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3)流动人口考生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持父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办理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和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审核:计生加分审核手续由报考地所在县(市)区卫计局(计生局)负责,办理时间为5月2日-21日,考生或家长持《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市区考生一式三份,七县考生一式两份)和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初审后交到报考地所在的县(市)区卫计局(计生局)审核,其中,高新区学校的学生由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核。市区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福州市卫计委审核后直接提供给市中招办;七县(市)区属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县(市)区卫计局(计生局)审核后提供给当地中招办,最后由市中招办汇总、公示。
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军人子女开具证明及审核办法
1.享受加分照顾的军人子女开具证明办法详见2018年3月中旬下发的《关于军人子女办理中考加分审核登记的通知》(榕教中〔2018〕13号)。
2.享受同分优先录取照顾的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子女由当地驻军部队出具文字证明并注明父母子女关系,考生于5月21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学校进行网上录入。逾期不予办理。
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华人)、归侨子女
(一)开具证明办法: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网址:)。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2日-21日,到县(市)区外侨办办理 “三侨生”中考加分身份证明。
(二)证明材料:
1.归侨身份的认定
(1)《华侨来闽定居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归侨、侨眷身份证明。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
(4)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5)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2.华侨身份的认定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和护照原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护照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原件。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3.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三)审核办法:考生将外侨办开具的证明,连同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于5月21日前交给学校(报名点)录入并提交中招办审核。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台籍考生、台湾同胞及台商子女
(一)开具证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