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拿到新股网下优先配售权,对养老金入市意味着什么)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引发市场关注,原因之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网下优先配售范畴。
10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告,其中包括线下配售至少40%分配给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配售;新股和可转债中止后,可重新启动发行;提高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能力等。
需要指出的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版在一个月前已经生效实施。
9月7日,证监会在《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明确,修订版自9月7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修订版已在资本市场实行一个月。但此前市场并未过多关注线下打新对象扩容,更受关注的是可转债细则。
10月1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的修订版,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线下配售优先权,此前,仅有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享有线下优先配售待遇。
有分析认为,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版,体现的是法规层面的规范、强化。
养老金首获优先配售权
本次修订版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俗称的“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下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首次与社保基金、公募基金一样,获得线下打新的优先配售权。
养老金的投资运营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为养老基金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扫清了政策障碍。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自去年年底启动,今年一季度曾投入运作固收类组合,在5月中下旬以来活动较为活跃,多只权益类组合陆续亮相新股网下配售。今年8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二组合出现在九阳股份(002242)前十大股东名单中。此外,正海磁材(300224)的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也出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八零二组合。
有观点认为,给予养老金在网下的优先配售权,可能会加速养老金入市步伐。
中金公司在对《证券发行办法》修订的评价中称:修订办法对新股市场短期影响有限,中长期(影响),要看发行商对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划定是否会做动态调整,为养老金入市提供支持。
有观点认为,养老金是长线资金,入市有利于引领股市长期投资理念。
截至6月底,北京、上海、河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安徽8省区市已经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委托投资合同,合同总金额4100亿元,其中1721.5亿元资金已经到账并开始投资,剩余其他资金将按照合同约定分年分批到位。
可转债迎扩容时代
除了增加养老金的优选配售待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版也对可转债做出规定,可转债的打新也从此进入了信用时代。
9月25日,国内首只实施信用申购的可转债——雨虹转债正式启动发行。由于申购方式的改变,投资者对雨虹转债表现出了颇高的积极性。
根据修订版新规,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
修订版新规实施后,可转债首次采取信用申购方式发行,而且采用纯网上发行,上限为1000万,这也意味着所有参与者对雨虹转债均可以顶格申购且不用冻结资金。
“可转债新规会解决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过程中产生的较大规模资金冻结问题,此前已有可转债申购首例,未来可转债扩容时代将会到来。实际上,已有雨虹转债实施修订后的新规,且市场反应热烈,说明以后的市场逐步成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上海德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刘万清对澎湃新闻记者称。
修订前的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修订版细则则避免了这一缺陷。
另外,修订版强调了投资者获配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的惩罚。修订版指出:取消申购环节预缴款后,本次修订还旨在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不缴款的失信行为,具体包括,“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上述条例也完善了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信用申购违约的惩戒机制。
此外,本次修订还规定了“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承销商管理承销风险得以控制。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二,删除第十条第四款。